“律师经济”践踏社会公义
中国经济乱象每周点评(之10)
从2003年,社会公众就听到大法官即最高法院长肖扬掷地有声的狠
话,他说:“坚决打击司法腐败,把腐败法官清理出司法队伍。”然
而四年过去了,法院的腐败已经从立案与审判环节发展到执行环节。
比如在我生活的小城市,一位刚退休的副院长被查出侵吞700万元执
行款的大案。涉案的尚有两名庭长与一位律师。对于司法腐败的打
击,明白人都不抱太大的希望,因为党权大于法权的制度设置存在一
天,寻求司法公正则无异于轧沙求油、缘木求鱼。
话休絮繁,还是说经济专题。
这个专题,是由“律师何以参与其中?”这样一个疑问引起的。由于
上指的案件尚未进入公诉阶段,没有最直接的案例援引,倒是我一直
帮助处理的一个权益追索案例让我得以进行比照。在这个案例中,有
一份奇怪的文件,称之为《执行申请书》。其内容如下:
申 请 人:王希才,1944年出生,汉,初中。
现 居 地:泊头市王武镇赵漫河村。
申请目的:请法院执行庭依法执行〔1993〕泊经初第14号判决
书。
申请事由: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,早在1997年就写过申请,
几年来,由于数次向被申请人讨款,由于种种原因被
告就是不执行生效的判决书,因此再次提起申请执
行。
由于欠梨农的款太多,我现在生机(应为“计”,原文如此)都
有一定困难,因此请法院给予照顾。
申请人同意将款全部追回,执行提取30%(加大写“百分之三
十”)。
申请人:王希才(手印)
看起来,这份文是被害人自愿出具的,而且上面没留下法院方面的任
何证据(如签字同意)。这正是法院执行部门及主管院长的聪明之
处。但证明法院罪行的间接证据尚有,即被害人的律师居间撮合并亲
手替被害人(也即案件委托人)写了这样一个申请。证明律师与法院
执行法官们“联合作业”的其他证据仍然存在:
1、亚洲最大的火柴厂──泊头火柴厂的400万执行款被法院(即上
指涉案人员)侵吞了140万,“协议比例”达35%。
2、上指案件中有一名律师涉案,设使他没在这个35%的“协议比
例”上起了作用,肯定也在另300万(数个案例)中起了作如此
作用。
律师与法院“联合作业”,自然有其好处。据其业内人士透露:负责
撮合法院与被害人达成协议的律师,一般可拿到“十多个点”。也就
是说,火柴厂那笔140万的被侵吞款法院大体上应给律师14万到20万
的样子。这样的“点数”在法院与其他社会人士的联合作业中也成为
约定俗成的规矩。比如帮助维权的王希才案,早在2004年就有一位掮
客与他通话,告诉他:“法院要回40万来,我给你跑下来,给我十
万,行不?”后来,事虽未果(法院就是不想“吐”这个钱),但掮
客25%的“点数”实在太黑了些!接下来的问题是,什么样的律师能
够参与到“协议比例”(干脆就叫它“律师经济”)中去呢?经过大
量的“秘密访问”,归纳起来有四种人:
1、在地方能达到“讼棍级”的律师,因业务量大与法官接触多,短
不了宴请、小惠(贿)法官。日久天长,胆子见大。这类律师很
狡猾──地方人称之“难斗”、“鬼难拿”,若是法院全吞了执
行款,他就装聋作哑,躲着原来的委托人。委托人若着急,他就
说:“那协议上有人家法院落下的一个字吗?”显然他与黑心法
官玩成合二为一,来对付被害人。
2、原来就是公检法系统的人,现在退休了,当“土律师”,负责跑
关系、组织材料。正式出庭的事情,就由有执照的律师办。
3、不是“讼棍级”律师,但与公诉或(和)审判机关的掌权人士有
亲戚关系,能拿到“肥案子”。
4、告状单位的上“法律工作者”(原来叫“法律顾问”),受害企
业的工人痛恨这类人比恨黑心法院还厉害。
这四种人构成了“律师经济”的主体。其中第二、三两种在业内也很
遭低端同行的病诟,因为他们是检察与审判机关的“关系户”,“肥
案子”全都落入他们手中,以致于有些执业律师被他们挤得“黄了摊
子”。2003年秋天,我在深圳住过一段时间,结识一位“拿不到活
儿”的律师陈先生。陈先生天资很好,律师干不成,转而如我等一样
“落草为寇”──靠给书商写书稿谋生。也正是陈先生详细告诉我上
面第二、三种人的厉害,我才开始关注律师群体的作为。恰好三年
后,20多年前就与我相识的农民商人王希才找上门来,让我帮他“往
法院要钱”。
“律师经济”固然依赖于法院的腐败,也就不能弃豺狼而问狐狸,而
犯案的法官自然受到“执法犯法,罪加一等”的处置。可是,一个
“律师经济”横行的诉讼领域,“公义”二字恰象被强奸后落下精神
病的可怜女子。
如果一定按会计学上的“姆指规则”(即专家经验)来推论“律师经
济”的规模的话,那么,这个以践踏公义为代价的黑暗经济的净流量
每年应不小于三个亿,而法院系统每年侵吞的执行款应在50亿左右。
法院侵吞的执行款的用项要比律师的“小额用项”更明了:
1、用于建设办公环境,如新盖专业的审判楼;
2、退给法院工作人员相当部分的住房集资款;
3、集体发放奖金或其他福利。
由于“律师经济”的存在,中国公众对律师群体的信任程度大大地下
降了,又回到纯粹人治时代的观念,把律师看成讼棍──没有职业道
德、也没做人的基本底线。这种复古的观念也必将影响到中国民主化
初期的选举。相信即便国家很快开放县级直选,法律界的人士也很难
获得多数选票。换言之,“律师经济”已经不是纯粹的经济问题了。
(2007年12月19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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